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務范圍:
可承攬城市道路、給水排水、燃氣熱力、垃圾處理、地鐵輕軌、風景園林等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監理業務,還可開展市政公用工程的項目管理、技術咨詢等業務。
電力工程監理業務范圍:
可承攬火力發電站工程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、輸變電工程330千伏以下電力工程監理業務。
水利水電工程監理業務范圍:
可承攬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下水庫工程,總裝機容量300MW以下水力發電站工程,引調水堤防等級2、3、4、5級;灌溉排澇流量5立方米/秒以下;河道整治面積30萬畝以下;城市防洪城市人口50萬人以下;圍墾面積5萬畝以下;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下其它水利工程監理業務。
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監理業務范圍:
可承攬中、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。根據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》(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)有關規定,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、中、小三個類型。
1.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:
(1)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,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,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;
(2)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;
(3)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。
2.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:
(1)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、二千萬元以下,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,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、五十萬元以下;
(2)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、五百人以下;
(3)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、五千萬元以下。
3.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,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。